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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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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药大学社团管理条例

云南中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1998年10月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学校提倡和鼓励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健康的课外活动,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服务。

第三条 学生禁止一切非法社团的成立。学生社团严禁非法出版刊物,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活动,不得进行以营利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团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一章 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社团可由校学生组织或个人发起、组建,本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社团一般不吸收校外人员,特殊情况参照第五条规定。

第七条申请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活动范围、成员分布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不违背社会文明风尚。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主管部门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成立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名称、宗旨、活动内容方式、组织机构、经费来源等);

)发起人个人简介;

)班主任推荐意见。

第十条 被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社团联合会批准成立之日起七日召开全体会员会议,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到学校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 社团联合会对批准成立的社团进行登记、备案,并下批文。

第十 已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到学校社团联合会例行注册登记。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 社团经费来源:

(一)社团从会员中收取的一定的数额的会费;

(二)社会团体的捐赠、资助。

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收费,不允许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学习班或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 收取会费标准需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 社团经费的30%需上交给社团联合会代为保管,等活动时经批准再拨放给社团。社团经费必须全部用于社团活动,帐目要求清晰,并定期向社团联合会汇报和向会员公开。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方式使用。社团应当向学校主管部门上报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会员公开。

第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经费。

第三章 组织建立与活动开展

第十 社团应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负责人对社团全权负责,受社团监督,并需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学校保护注册社团的合法利益。

第十 各社团组建后,会有一名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负责与学校主管部门联系日常工作。

十九 社团不得从事与其章程无关的活动。社团活动应安排在适当的时间进行,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条 社团的大型活动和校外活动须事先与社团联合会主管部门联系,以书面形式上交详细的活动计划、方案,并征得社团联合会、校团委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 社团必须按时上交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上报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每两个月初7日内,须将本社团上月的活动记录、工作总结、经费支出及下月计划以书面形式上报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二十 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经校党委批准,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审阅后方可发行。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印刷和散发、张贴、自办报刊。

第二十 社团对外公开的各种文字材料,包括通知、启事、通报等,落款必须是校团委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 社团根据开展活动情况,可聘请相关专业老师对本社团的专业性活动进行指导,若需聘请校外人员,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学校委托社团联合会负责社团的登记和管理。

社团联合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或解散的审批和登记; (二)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和社团章程,注册登记表、活动登记表、工作计划、总结等社团材料的存档。

(四)对社团的财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有违规行为,给予处分。

)对社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给予警告和制止;

)对社团进行年度考核;

)对优秀社团和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 社团的名称及其他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校团委递交变更申请书,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更改,更改后须重新注册登记。社团修改章程,须经校团委审查同意。

第二十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经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审查同意后,申请注销登记。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 社团在完成财务清理工作后,方可到学校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校团委准予注销的,印发解散社团的批文并收回该社团的印章和会员证。

二十九 社团年度考核不及格或活动内容不健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学校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予以注销并解散该社团组织。

第三十条 社团活动如果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宣布解散该社团。

第三十 未经批准而私自成立社团开展活动,学校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和将其解散,并按校纪校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 每年度末,在各社团自评申报的基础上实施初审和初评,评出“优秀社团”若干名,团委审批通过后,学校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本条例解释权归云南中医学院学校委员会。

第三十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