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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药大学学生活动管理条例

                                           云南中医药大学学生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课余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活动包括,在非教学计划内,由学生各级各类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种活动和集会(包括各类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社会实践、讲座及报告、各种竞赛、培训班、学习班、春游、勤工助学活动、涉外活动和其他在校内、校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等)。
第三条 学生举办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素质的发展。
  第四条 学生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中,凡每次涉及300名以上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报学生处、团委审批,保卫处备案。
 
第二章  大型活动和集会
第五条 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在校内面向全校学生举办的跨院(部、系)、年级以上的活动或集会,称之为大型活动和集会。学生个人不得组织大型活动和集会活动。
第六条 组织大型活动或集会,组织者须从组织活动或集会之日起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主办单位;
2、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
3、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
4、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有关审批决定。

第三章  各类竞赛、培训班及学习班
第八条 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可以面向全校学生举办竞赛、培训班、学习班。但学生个人不得组织此类活动。
第九条 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应以服务同学为宗旨,不得直接或间接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条 举办各类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应在举办之日起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的目的、内容;
2、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的时间、地点、规模、活动计划及对象;
3、授课人员的情况介绍;
4、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5、财物收支计划及管理办法;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因举办竞赛、培训班、学习班需借用教室及其他校内场所、物资者,须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书到有关单位办理。否则有关单位不予接待。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有关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组织单位须在各类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结束后一周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办班的详细情况汇报及财物收支明细表。

第四章  其它各类活动
第十四条 经主管部门审批,可以举办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春游、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以及邀请校内外人员来校举行公开的讲座、报告、演出、展览等活动。学生个人经申请同意也可以举行此类活动。
第十五条 组织者须在发出正式邀请之日起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1、活动的地点、时间及主要内容;
2、参加活动的人员规模及范围;
3、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因活动需借用教室及其他校内场所、物资者,须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书到有关单位办理。否则有关单位不予接待。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有关审批决定。

第五章  涉外活动及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
第十八条 拟邀请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来校参加活动(称之为涉外活动),组织者除向主管部门申请外,还须在发出正式邀请之日起提前一周向学校外事办或港澳台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拟邀请人员的情况简介,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
第十九条 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组织者除向主管部门申请外,还须报请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提交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六章  责任承担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条 学生活动的经济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活动的组织者对活动和集会的内容、秩序、安全及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举办活动的,主管部门有权视违纪具体情况,给予如下相应处理:
1、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2、对活动组织者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根据《云南中医药大学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3、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4、组织各种学生活动的有关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需对活动的内容、秩序、安全及结果负责,并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云南中医药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中医药大学大学生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由团委直接指导管理的学生艺术团体。
第二条  艺术团本着“拓宽领域,提高层次,突出特色,稳步发展”的宗旨,以弘扬中华民族先进文化,营造浓郁校园文化氛围,积极拓展素质教育为目标,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活跃人文气氛,提高广大同学的文化艺术修养,歌颂党、祖国和人民,反映当代大学生意气风发的精神面貌和健康向上的校园生活,促进校园文明建设。
第三条  艺术团建设要立足校园,要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进一步推进,要求每个成员在艺术实践中高标准、严要求,不怕困难,努力进取,争创佳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艺术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一名,在团委的指导下,全面负责艺术团的各项工作,对重要工作共同协商决定,并有权提名下设分团负责人,报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  艺术团下设办公室,负责艺术团的宣传、外联等工作。设办公室主任一名,主管团内财物、考勤汇总、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六条  艺术团下设培训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开展艺术培训和对外培训艺术团根据日常工作和演出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聘请艺术指导老师负责指导、编排和培训等工作。培训部设部长一名。
第七条  艺术团下设合唱团、器乐团(管乐团、电声乐队)、礼仪队、国旗护卫队、舞蹈队等,各设分团长一名,副团长一至二名,协作开展各项活动,共同完成艺术团的任务。
第八条  艺术团团长、副团长、办公室主任、培训部长和各分团团长组成艺术团常委会,研究确定艺术团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成 员
第九条  成员标准:凡本校注册学生,品行端正,学习成绩良好,热爱艺术,具有一定艺术修养,同时承认本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艺术团。
第十条  成员的招聘和录用:每学年面向全校进行招聘,经报名考试合格后,方可成为艺术团成员。
第十一条  成员权利
(一) 艺术团正式成员享有艺术团的一切评优活动,包括专业培训、各项奖励等。并且与综合测评成绩挂钩。
    (二) 艺术团团员有对艺术团的工作及负责人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 艺术团团员有权退出艺术团,但须向艺术团常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成员义务
    (一) 遵守校纪校规、本团章程及各分团管理制度,表现出大学生应有的良好素质,为艺术团树立良好形象。维护艺术团的声誉。
(二) 努力学习,刻苦训练,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
    (三) 积极参加团内活动,服从安排,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四) 爱护艺术团的公共财物,维护艺术团的声誉。
    (五) 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学习,讲团结,讲协作,顾全大局。
第十三条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作自动退团处理,取消其在团内所有职务。
(一) 违反校规校纪,在校内受处分者;
(二) 不服从领导,一意孤行者;
(三) 不履行团员义务者;
(四) 无故或借故不参加团内要求的活动达三次以上者。

第四章 活动形式与内容
   第十四条  艺术团业务性活动采取日常训练和短期集训相结合的方式。(详见各分团管理制度)演出及校内外进行的各种规模、性质的巡回演出、慰问演出和礼仪活动。
   第十五条  艺术团的日常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及宣传外联等工作,实行制度化。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为学校师生、社区居民、武警官兵、敬老院和贫困山区的小学生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院团委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在艺术团。


云南中医药大学艺术团团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使艺术团的整体建设更上一个层次,推动艺术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艺术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学校规定,艺术团建设纳入学校全面学分制管理,每学期成绩合格者,授予一个学分,共计四个学分。
第二条 艺术团团员推行《艺术团团员管理认证手册》制度,对团员的表现及奖惩等情况在《艺术团团员管理认证手册》上进行记录,定期做出鉴定,团员退团时交本人收存。
第三条 有下列表现的团员,根据每学期积分情况授予
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一) 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演出任务和相关工作,参加相关比赛和演出成绩突出。
(二) 按时参加排练、培训和其它集体活动,效果较好。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
(三) 服从组织和指导教师的管理和安排,讲团结、讲协作,有团队精神,尊敬指导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 参加演出时,严守演出纪律,按时集合、化妆、上场,服从统一调度,台风严谨,尊重观众。
(五) 礼仪队员参加活动时,准备充分,按时到位,符合要求,责任心强,做到态度端正,热情大方。
(六) 爱护公物和演出器材,没有损坏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四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艺术团团员在每年的“五四”表彰中单列予以表彰,在奖学金的评定中按学校规定进行推荐。
第五条 参加由学校和校团委统一组织和安排的演出及相关活动,将根据具体情况发给一定的演出补贴。
第六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团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酌情扣减演出补贴。
(一) 迟到每分钟扣 1 元,请假每次扣 5 元,(需提前请假,并有请假证明),早退每次扣 10 元,缺席每次扣 15 元。
(二) 对于故意损坏服装、道具和乐器等器材者,勒令修复,不能修复的,照价赔偿,并酌情扣减演出补贴。
第七条 缺席 3 次或 3 次以上、迟到和早退 5 次或 5 次以上、请假 10 次或 10 次以上的,不授予相应学分,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活动。
第八条 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和艺术团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艺术团声誉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扣减演出补贴。
第九条 对艺术团团员的表彰、奖励以及对艺术团团员给予处分的,须由艺术团讨论研究后提出意见,并报校团委批准。涉及学校其他部门的,需报有关部门审定。
第十条 团员的奖惩情况均在《艺术团团员管理认证手册》中记录,并同时存入学校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团委批准后执行,由艺术团负责解释。


云南中医药大学礼仪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云南中医药大学礼仪队是一支代表学院形象的团队,出色的完成学校各项会和大型活动的礼仪活动是我们职责,高贵的气质、优雅的谈吐、亲切的笑容是我们的名片也是我们要代表云中向外散的信息。

第二章 细  则
第一条 成员共计20名,设队长一名:负责组织训练安排协调各项活动,保证每一次活动的出色完成;在每次活动结束时填写工作日志。
第二条 云中礼仪队成员为经选拔录入的学院大一、大二女生,一但加入就要遵守礼仪队章程,认真完成各项训练和安排的各项活动。经考虑自觉不能胜任或有其原因需要退出,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队。
第三条 装  备:服装(旗袍)、头饰、鞋子,自队员进队时发与个人,自己保管,离队之时归还,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连裤丝袜每学年发放一次(一厚一薄)。
第四条 训  练:礼仪队的训练课程包括化装、礼仪和形体、校史三个方面。2006年3月经选拔录入的队员聘请专业老师训练,在课程结束后由负责人组织每周一次训练,周一至五参加舞蹈队晨练。老队员在退出之前,需负责教授新队员的化装、礼仪、形体课程,以及必要时请老师辅导。新队员入队需培训两个月,培训结束择优留用。
第五条 活  动:每次活动由队长安排到个人,如有事、病假需提前4小时以上提出。活动需按时到位,保持微笑,出色的完成工作任务;每次活动由队长填写工作日志。


云南中医药大学国旗护卫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国旗护卫队全体成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为准则,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培养爱国情操,国旗护卫队全体成员需以军人的纪律和作风严格要求自己,成员严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进行升降国旗仪式,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国旗护卫队隶属学生处领导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开展活动。
第一条 工作内容:国旗护卫队负责监督指导各教学班级的升旗仪式,负责重大节日(如国庆节等)活动的升旗仪式。
第二条 升  旗:
(一) 每周一国旗护卫队成员统一服装7:00到达升旗地点,并在7:30之前举行升旗仪式。
(二) 国旗护卫队成员负责监督与指导各教学班级组队、点名、升旗等事宜。
(三) 若遇异常天气状况(如下雨、下雪等)当日早上7:10至7:30,可以不进行升旗仪式,如8:00以前,天气恢复正常,则由国旗护卫队成员进行升旗仪式。
(四) 若遇其他不能升旗情况(如旗杆损坏等),可以推迟升旗时间或暂停升旗。
第三条 降  旗:负责升旗的国旗护卫队成员于周日或假期放假当天下午18:30时将国旗准时降下,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四条 其  他:
(一) 国旗护卫队每位成员无论在升旗还是在训练的过程当中必须服从队长的指挥,做到令必行禁必止,如有违反者,队长酌情给予处理。
(二) 国旗护卫队成员对当日升旗活动进行考评,每位队员写一篇思想汇报,并于星期日训练时交给队长。
(三) 升旗时出现特殊情况,国旗护卫队人员应及时做出处理并上报学生处。
(四) 国旗护卫队所有成员必须爱护国旗和有关设备。发现国旗及旗杆等有破损情况,须及时上报校团委并予以更换。
(五) 国旗护卫队于星期日晚7:00准时进行训练,如遇特殊情况由队长进行调整。
(六) 每周一的升旗仪式必须认真进行,不得自行调换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则要向队长汇报,并由队长进行调整。
(七) 如因国旗护卫队成员自身原因造成事故,将根据后果及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 考勤制度:
(一) 每位成员的考勤由队长负责并进行监督。
(二) 迟到者可由队长根据情况酌情给予处理,请假必须向队长说明原因,并上交假条,缺席3次者,一律开除国旗护卫队。
第六条 国旗护卫队成员兼舞蹈队、礼仪队工作,并完成学工部,学生处团委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七条 制服管理:
(一) 国旗护卫队所配服装为现役中华人民解放军陆军仪仗队制服。
(二) 服装自发放之日起自行管理,如果因自身原因造成服装破损或丢失的一律由本人负责赔偿。
(三) 如遇特殊情况,服装可上交团委统一保管。
(四) 服装肩章可由队长根据情况统一收齐保管。
第八条 本条例每位队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云南中医药大学舞蹈团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一条 舞蹈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二名,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队  长:全面负责舞蹈团的各项工作,安排决定重要事宜,并负责舞蹈团干部的聘用和制定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副队长:具体负责制定本队的训练演出及考核计划,协调配合队长的各项工作,负责考勤、演出和训练的一些后勤工作。


第二章 成员要求
第二条 成员标准:云南中医药大学在校学生,品行端正,热爱舞蹈艺术,具有较好的艺术素质,拥护舞蹈团的章程,履行舞蹈团成员的义务。
第三条 对成员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如下:身材匀称,协调性良好,具有一定的柔韧性。

第三章 成员的招聘和录用
第四条 填写报名表,经面试考核合格后可成为舞蹈队正式成员。

第四章 成员义务
第五条 训练刻苦,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
第六条 严格考勤,积极参加队内的各种活动,认真完成舞蹈队交给的训练任务。
第七条 维护舞蹈队声誉,爱护舞蹈队的各种公共财物。

第五章 服装管理制度
第八条 演出服装为舞蹈队公有,演出期间由演员保管,如有破损,照价赔偿。所有演出服装由队及副队长负责管理,违者由队长负责处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采取日常训练与短期集训相结合的方式:
(一) 日常训练基本功训练:每周一到周五早上6:40—7:10
(二) 成品舞排练:每周四、周日下午16:00—18:00
    第十条 演出前增加训练则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云南中医药大学电声乐队训练管理细则
为了每个队员都有扎实的基本功、稳定的演奏能力,并不断提高个人艺术修养,提高整体演奏水平,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 每日训练:除周六外,每晚6:00--7:00。主要是个人训练,扎实基本功,配以分声部训练及合奏。缺席者追加训练时间,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
二、一周一次固定集训,有专业老师指导,每次两小时,以合练为主。若遇特殊情况,将适当调整训练时间及次数。
    三、任何训练不得随意请假,若遇特殊情况,须亲自向队长说明并交请假条;无请假条及找人代请假,均按旷课论。(病假需有校医院证明)
四、每次训练严格考勤,由队长负责点名。6:00未到者按迟到论,迟到1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论。考勤结果每月上报团委,并在公布栏上公布。
五、每次训练时须严格对待,认真排练,要有上进心和责任感。
六、训练结束后须收好自己的乐器、椅子及谱架,并维持活动室卫生。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团委。

云南中医药大学电声乐队乐器保管使用条例
为了能良好地保养乐器,保证训练和演出的正常进行,经艺术团管理办公室讨论,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 乐声乐队所有乐器的保管与维修由队长专门负责。
二、 乐器主要由统一保管为主。若有个人借用,须写借条,必须到艺术团管理办公室登记。
三、每月最后一个周五,训练结束后,由队长统一检查乐器的使用、保养及损坏情况,如实记录并上报团委。
四、对于乐器的自然损坏,主要由个人修理,并由队长监督。若个人不能修理,交由副团长统一修理,乐器使用人须交30%的维修费用。
五、对于故意损坏的,除勒令修复外,追加乐器本身价值的20%-30%的罚款;对于不能修复的,除照价赔偿外,追加30%-50%的罚款。具体数额由艺术团管理办公室依个人表现决定。
六、对于乐器使用耗材及保养耗材,由队长统一上报团委经批准后统一购买。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