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2013
  • 04/09
  • 18:13
  • 作者:admin
  • 访问量
  • 字体
  • 分享

云南中医药大学团籍管理条例

                                              云南中医药大学团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院,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员要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团的组织管理,严肃团的纪律,根据《团章》和《共青团组织工作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团籍认定
    第三条  凡我院年龄在14至28周岁的青年(包括学生或职工),经本人向所在单位(班级)的团支部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学院团委批准后即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获得团籍。
    第四条  由外单位转入我院学习或工作的团员,须及时持原团籍所在单位团组织办理了关系转出的《团员证》或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院各分团委、团总支办理接转组织关系手续,若转入我院后超过半年不主动接转关系者,视为自动放弃团籍。
    第五条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六个月不做团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不改者,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应由团支部大会除名,报学院团委批准。
第六条  团员年满28周岁,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当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年满25周岁,如果提出离团要求,也可以办理离团手续。
    第七条  团员入党后,在预备期仍保留团籍,预备期满后转为正式党员的,若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则不再保留团籍。

第三章 团员证
    第八条  凡经团籍认定的团员,均应持有团员证。在我院加入团组织的团员,在获得团籍的同时由院团委颁发团员证;原已取得团员证后进入我院的团员,须在组织关系接转栏加盖各分团委、团总支印章。
第九条  团员证基本功能为:
(一)证明团员政治身份;
(二)转接团员组织关系;
(三)凭证在院内参加团的活动;
(四)记载团员获得的团内奖励;
(五)进行学年团籍注册;
(六)作为团员参加团内民主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七)作为团员超龄离团后的永久纪念。
第十条  团员每年9月持《团员证》注册一次,即团籍连续认定。团籍注册的基本程序是:
(一)团员向所在支部提出注册申请,以组织生活形式,由团员互相交流参加团的活动情况;
(二)团支部验收团员上学年度《团员证》的有关记录,按期收缴团费;
(三)团支部根据团员一年来的表现,对于基本履行团员义务者可准予注册;对于有违纪行为(一学期累计拖欠团费三个月以上;一学期中累计缺席团支部活动三次以上;当年内受到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暂缓注册,经本人在团内做出检查并确有进步者,可补行注册,但暂缓注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一条  根据团中央《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团员的团员证应分别予以收回、注销和视为失效:
(一)受到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察看期间,该团员所在团支部应将其团员证收回。察看期间,确实承认和改正错误,恢复团员权利后,再由团组织将团员证发还本人。
(二)被开除团籍的团员,其团员证应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三)在年度团籍注册期间除组织上的原因外,团员没有按时办理团籍注册手续,团组织应及时提醒。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四)自行脱团的团员,其团员证亦为失效。
第十二条  团员证遗失,可以申请补发,但本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团籍材料,并按团员证工本费的价格付款。

第四章 团费缴纳
第十三条  团员必须交纳团费,这不仅是在经济上支持了团组织,更主要的是团员和团组织联系的一种必要形式,是每个团员应有的组织观念。按团中央统一规定:凡有固定收入的团员,按工资比例每月交纳团费,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以内者,交纳工资额的0。5%;月工资在400元以上者交纳工资额的1%;学生中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一次,每次壹角。
第十四条  每月1-10日,为团员个人交纳团费时间,由团小组长按日期登记在团员的“团费收缴卡”上,并把所收团费上交团支部组织委员;每月11-15日。为各团支部组织委员以支部为单位向各分团委、团总支上缴本支部当月团费;各分团委、团总支每季度上缴院团委一次。团员个人的团费不允许一次交纳数月。
第十五条  新团员从院团委批准为团员的当月起开始交纳团费。
第十六条  院团委每学年向全院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及使用情况。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制度,使加强对团员的教育,丰富团的活动,增强团的组织观念的必要措施。各团支部必须坚持过组织生活,原则上每两周一次。
第十八条  每周四下午4:50—5:50为全院团支部组织活动时间,若无特殊情况,各团支部应在此时间内按两周一次安排。
第十九条  团的组织生活形式可以多样,但必须把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放在首位。一般包括上党(团)课、团内民主生活、团内报告会、演讲会、做好人好事、评选先进、吸收新团员、团内选举等,也可适当组织一些郊游、文体活动等,但不能把单纯的文体活动当作经常性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条  各团支部需把组织生活及活动情况详细记录在《云南中医药大学团支部工作记录本》,包括每次组织生活及活动的时间、内容、参加人数等基本情况,每学期向各分团委、团总支及院团委汇报一次。

第六章 团员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团员档案,将有利于各级团组织及时、全面的掌握团员情况,便于对团员的工作进行统计和督促。
第二十二条  由院团委统一建立或保管的团员档案主要包括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团干部任职登记表》、团员卡及每年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审批表、各团支部上报的总结材料、各类记录本等。
第二十三条  由各分团委、团总支负责保管的档案主要是由院团委统一发放的《云南中医药大学团支部工作记录本》,院团委将不定期抽查,支部换届时交回院团委,院团委将以此作为对团支部工作进行考察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担任院团委委员、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团总支委员,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的学生团干部均应填写《云南中医药大学团干部任职情况登记表》,加盖团委印章后记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团员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学习中取得显著成绩者,团组织应当予以奖励。奖励分为团内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两种。获得者,均记入团员档案。
第二十六条  团员获得奖励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按期交纳团费,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并在其中起到表率作用。在此基础上,有下列之一表现者,均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一) 在专业学习中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良好者;
(二) 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等中成绩优良,表现突出,有具体事迹者;
(三) 在文明礼貌、团结同学、拾金不昧、讲究卫生、遵守院规院纪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敢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敢于坚持原则,并有具体事迹者;
(四) 其他各种体现共青团员先进作用的模范行为和表现。
第二十七条  全院性团内表彰活动每年举行一次,在各团支部评选基础上,由院团委授予“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颁发证书,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团员惩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团纪、院纪的团员,学院各级团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含团内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五种。其中受警告以上处分均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团员,不得参加本学期奖学金和学年评优。对受处分团员,除非经查实系处分不当或团员本人有重大立功表现者,一律不能撤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组织将视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一)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组织参与非法团体,在院内张贴大小字报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二) 对无正当理由不过团的组织生活,不按期交纳团费,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的团员,两次以下给予通报批评;3次以上5次以下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5次以上视情节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直至开除团籍的处分。
(三) 团支部委员会不执行团委决议,不按期组织支部生活,对团员交团费、参加组织生活情况不作记录或对应受到团批评、处分的团员不予处置甚至包庇,追究团支部书记和具体负责该项事务的团干部的责任,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的处分。对于有意抵制干扰上级团组织的决议的团干部,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的处分。
(四) 对于团员其他各种违纪行为的处置范围,参照学院颁发的《云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奖惩条例》有关内容执行。教职工团员的违纪处分参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给予团员团内通报批评,由院团委或各分团委、团总支做出;给予团员警告或以上处分需由团员所在支部提出处分意见,经各分团委、团总支审核,报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署意见后,上报院团委批准后执行,其中开除团籍处分的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对于不能正常行使职能的团支部,院团委有权直接对团员做出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团员,各级团组织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结论要通知本人,允许本人申辩、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院团委。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有责任对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执行。